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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大代表的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8 15:48:33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镇人大代表的立案的相关知识。
镇人大代表的立案
  •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审计报告揭起“一股强劲的反腐风暴”,暴露出现行财政体制的三大弱点,即预算不规范,支出不透明,投资欠科学。笔者以为,目前提出的众多对策流于虚化,设计了理想的彼岸,但没有给出由现实此岸通往理想彼岸的途径,也就是说没有找到问题的关键点、受力点,没有找到撬动问题的杠杆,没有抓住关键的决定成败的细节。笔者认为:廉政勤政的关键细节就是全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下面具体说明。  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它可以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相应的权力。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此可见...
  • 2009年12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叶育长主任带领广州市人大代表对广州仲裁委员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情况进行视察。人大代表团听取了我委陈忠谦主任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情况汇报,并参观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人大代表团对我委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经过14年特别是近5年的发展,广仲已基本走上了仲裁专业化、国际化的轨道,逐步形成了以广州为中心,辐射华南地区乃至全国的仲裁发展格局,实现了仲裁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代表们同时也提出了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有代表提出,仲裁的发展还有体制的障碍,加快体制改革是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应充分发挥仲裁作为诉讼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加大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可以把《仲裁法》列入普法部门的年度普法计划中,加深社会公众对仲裁的了解。另外,应加强仲裁委与法院在业务方...

  • 在我国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在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中,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所以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会构成受贿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等。
  • 经侦受理到立案一般需4个半月。特殊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按规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侦报案后可以撤案: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经侦立案是会通知本人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

  •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经常与人们发生关系的案件就是经济犯罪。这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对于经济犯罪也是非常重视的。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这一篇文章,最高检察院经济犯罪如何立案?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一、最高检察院经济犯罪如何立案(一)报案1、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番禺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2、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立即受理,问明案情及报案、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3、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4、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5、公安机关号召和鼓励对犯罪的举报,案外人举报他人犯罪的实行奖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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