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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什么时候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0 08:33:58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那么,公安什么时候立案呢?也就是说,公安局立案的情形有哪些?下面为您介绍。
公安什么时候立案
  • 公安机关在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可以立案,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是: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3、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对于诈骗案立案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应当抓捕,逮捕条件有: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二,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对于诈骗案立案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应当抓捕,逮捕条件有: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二,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诈骗后都会选择在第一时间报案,当然受害人也希望警方在立案之后能够尽快实施抓捕。那么,诈骗案立案后什么时候抓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为十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

  • 派出所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的管辖。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要同时具备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需要有证据材料说明该行为存在;法律条件是此犯罪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依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第一条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

  • 公安局在立案后想要撤案的,需要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撤销案件的报告。检察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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