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信息披露违规立案

信息披露违规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0 16:05:46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的相关知识。
信息披露违规立案
  •   H股是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一种,是境内企业在香港公开发行,在香港联交所直接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自1993年7月第一只H股-“青岛啤酒”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来,到1997年香港回归前已经有35家H股公司,筹资达80.3亿美元 .大陆企业在香港发行H股,一方面筹集了大量资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短缺和负债沉重的问题,同时也为国企改革探索了一条新路。另一方面,H股上市也有利于提高大陆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增强其竞争力。同时也促使企业熟悉国际惯例,为加入WTO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H股上市也为香港股市结构的合理化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香港股市一向以“脚重头轻”而出名,其主要成分为房地产股,约30%,而制造业仅占5%. 大陆到香港上市的企业多为大型工业企业,如上海石化、仪征化纤等,这些企业在联交所挂牌可以改善香港股市结构,有利于巩固香港的在国际资...
  • 信息披露违规罪的立案标准指的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此罪名原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此罪名原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依据法律规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具有造成股东、债权人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等严重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通过相关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可以获取有关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决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而涉及收购事项时,往往适用临时报告制度。之所以收购事项中的法定信息要依法披露,是因为它往往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或管理层等的巨大震荡,从而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因此必须依法披露。目前,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目前,涉及收购行为的信息披露主要有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前者亦称“大股东报告义务”,它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动时,即应当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证券...

  • 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