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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部分赠予小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9 16:07:47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事宜协商好,那能协议离婚时最好,但如果两人协商不成的话,那就只能对簿公堂。针对离婚部分赠予小孩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部分赠予小孩
  • 父母离婚赠予孩子的财产一般是不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房子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撤销赠与。或者是子女成年已经成年,并且同意返还的,是可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离婚房产赠予孩子是否可以撤销的确认方式:如果尚未过户,则随时可以撤销,如果房产已经过户给孩子。赠与房产给孩子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并且赠与行为是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因此不能再撤销房产赠与。但如果子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即使生效,也可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父母离婚赠予孩子的财产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且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
  • 父母离婚后其房子的所有权可以公证给孩子。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父母离婚房子可以给孩子,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将房产划分给孩子,属于赠与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房子归孩子可以,但是有条件,必须是双方有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给子女,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或者是分割完夫妻共同房产后,双方或者一方有权就自己分得的房产赠与给孩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如果离婚时被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会进行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

  •   被告武甲与被告王某于1986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即原告武乙,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07年12月6日离婚。

      2007年12月6日,被告武甲与被告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为男方的2居室房一套;男方财产×小区 ×号楼二居一套归其子武乙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该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备案。

      2007年7月26日,被告武甲与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买本案争议房屋。被告武甲于2008年1月31日取得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证书。自武甲与王某离婚后,原告武乙与被告王某占有、使用本案争议房屋。另,原告武乙为北京市非农业家庭户,截止于2014年6月24日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房产管理系统和北京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中无现房交易...

  • 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可以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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