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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立案必备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02 16:36:07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那么决定立案必备条件?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决定立案必备条件
  •   国家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硅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6月1日发布2009年第40号、4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据了解,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和补贴调查期均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均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今年4月29日,武钢和宝钢代表中国内地取向电工钢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硅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武钢股份销售中心主任李洪波介绍,最近一段时间,国外一些硅钢厂家的货轮就在公海上游弋,定价方式比照拍卖行,与国...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应该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刑事案件,是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然后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那么刑事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

      刑诉法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即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特别重大可延长六十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刑事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的相关内容。

  •   立案被害人撤案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是属于自诉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2、公诉案件已经立案的话,就得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才决定撤销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有:1.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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