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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撤销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5:19:05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撤销。具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属于可撤销的行政处罚: 1、行政行为缺少合法要件。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撤销立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行政处罚撤销立案
  •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决定书能不能撤销的?治安处罚决定书撤销途径有哪些呢?下文将详细介绍。治安处罚决定书能不能撤销的根据治安处罚法的第九十六条的内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 行政处罚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撤销。具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属于可撤销的行政处罚:

    1、行政行为缺少合法要件。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军驾驶车牌号为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闵行区人民政府对张军(化名)驾驶自己轿车载客一事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报讯 (记者顾一琼)昨天上午,闵行区政府新闻办通过网络发布的形式,向媒体公布了对“9・8”事件的调查进展及结果――认为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并决定撤销对张军(化名)作出的行政处罚。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军驾驶车牌号为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9月14日,张军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执法...

  • 行政处罚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撤销。具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属于可撤销的行政处罚:

    1、行政行为缺少合法要件。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或者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于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该由处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其撤销,予以改正;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军驾驶车牌号为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闵行区人民政府对张军(化名)驾驶自己轿车载客一事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报讯 (记者顾一琼)昨天上午,闵行区政府新闻办通过网络发布的形式,向媒体公布了对“9・8”事件的调查进展及结果――认为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并决定撤销对张军(化名)作出的行政处罚。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军驾驶车牌号为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9月14日,张军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执法...

  •   没有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行政规定,那么将受到行政处罚。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多长时间?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怎样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多长时间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处罚执行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2、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在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

  •   如果行为人确有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由于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那么行政处罚不予执行。那么具体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情形有哪些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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