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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立案这么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09:22:40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案的立案标准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一、确定犯罪管辖地,通常是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公检法管辖。二、看是否有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三、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四、每一种犯罪均有相对具体的立案标准。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强奸案立案这么难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强奸案立案这么难
  •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1996)一中刑终字第1263号

      原公诉机关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达,男一三十三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捕前系本市大兴县定福庄乡保安庄村农民住该村因强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犬兴县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达强奸一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1996)大刊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晚、被告人陈达给其弟陈兴家送化肥时,借其弟不在家之机,将陈兴之妻李xx按倒在西屋床上强行对李进行楼抱、亲吻.后将其强奸,后被控告归案。据此,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陈达的上诉理由...

  • 辽 宁 省 黑 山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9)黑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军,男,20岁,一九七八年七月九日生,黑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现住新兴镇北金家村,因本案于199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被逮捕,现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锦新,系锦州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6月15日以被告人王海军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洪梅,法定代理人王海力,被告人王海军,辩护人吴锦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军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七时许,到本村老祁家院内看戏时,见王××(十七岁)也在人群中看戏,便挤上前捅王××的胳膊,以出去溜跶溜跶为借口,将王×...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3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林,男,1984年1月8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孝义村一组8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林犯强奸罪一案,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林以工厂已关门为由,将一同外出玩耍的被害人谭某某带到本区狮岭镇合成村鑫缘旅店402房后,以按压双手、暴...

  •   刑事立案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发生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通知,不管是否立案,都要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很多人对此规定不是很了解,那么刑事案件立案时限规定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立案时限规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 如果该刑事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立案后可以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时限一般是七日;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   在我国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交由检察院进行处理,而自诉案件顾名思义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今天就刑事立案撤案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给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刑事立案撤案的条件有哪些

      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

  • 治安案件立案了,没有追诉时效。在治安案件立案前,才有追究时效期限。即公安机关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能再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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