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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是否合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6:52:23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那么立案管辖是否合适?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立案管辖是否合适
  •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并达到犯罪程度的下列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

  •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公安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资源,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应由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分别行使侦查权。除这些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进行侦查。立法上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管辖权赋予公安机关,是由其性质和职能决定的。...

  • 核心内容:立案管辖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的案件

    公安机关管辖大多数刑事案件,以下几类应尤其注意:

    1、涉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第二类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5、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

    1、 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   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比较多的,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由不同的机关来进行处理,比如公安机关一般只负责侦查和抓捕犯人,而人民法院则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于不同类型和区域的案件,各司法机关也是有不同管辖范围和管辖权的,那么移送管辖的案件可以再次移送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移送管辖的案件可以再次移送吗

      管辖权移送没有规定次数。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

  • 对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九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有一定的规定,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那么,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下文将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一、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

  • 它是指,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权限。 在自诉案件上两种管辖具有重合性,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关系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第一,侦查机关的立案和法院审判管辖,是两 次分工关系;第二,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第三,立案管辖既与审判管辖有一定对应关系,又具有自身特点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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