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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资料包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08 15:58:19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那么立案审查资料包括?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立案审查资料包括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立案前的审查,按其性质来说,是一般性的材料审查和调查工作,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一般的调查方法,而不能使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性的侦查措施。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明显存在,但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立案,为了防止犯罪毁灭或转移罪证,继续犯罪、逃跑或自杀等情况的发生,才可以采取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扣押...

  •   核心内容: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以下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整理关于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相关知识,感谢你对本文的阅读。

      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初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该《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

  •   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立案前的审查,按其性质来说,是一般性的材料审查和调查工作,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一般的调查方法,而不能使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性的侦查措施。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明显存在,但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立案,为了防止犯罪毁灭或转移罪证,继续犯罪、逃跑或自杀等情况的发生,才可以采取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扣押、拘留等类似于侦查的方法和措施。立案审查中必要时采用的这些措施,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 立案到审查所需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每个案件都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案人员的数量、诉讼要求、证据收集等而花费不同的时间。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应在六个月审结,可申请延长。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当我们进行案件的诉讼的时候,我们是首先要进行立案的,只有我们先进行了立案之后,法院才会进行处理的。那么,如果是律师想要去进行立案的话,我们需要什么材料才可以完成立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律师申请立案所需材料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律师申请立案所需材料

      1、起诉书

      2、原告身份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材料

      5、被告身份材料

      6、证据

      7、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

  •   立案审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立案审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起诉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

  • 对再审申请进行立案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以及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证据能予以证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再审与二审是有区别的,再审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益的判决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属于非常程序。再审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再审的流程是什么?有充足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才能申请再审立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再审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

  •   核心内容: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以下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整理关于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相关知识,感谢你对本文的阅读。

      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初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该《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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