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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受理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3 11:28:18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治安管理受理立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治安管理受理立案
  •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3)海南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泽礼,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所职工,现住该县陵城镇中山路80号。  委托代理人宁伟雄,海口市南航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师,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毓癸,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贵,该局隆广派出所指导员。  第三人何基俊,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所职工,现住该县陵城镇新民路。  上诉人蔡泽礼因与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陵水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陵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0年11月6日, 何基俊殴打原...

  • 河 南 省 淅 川 县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1998)淅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谢振杰,男,现年48岁,汉族,文盲,农民。住淅川县上集乡谢岭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柴玉东、薛连清,淅川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罗小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男,现年35岁,汉族,大专文化,任淅川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住淅川县城关镇解放路14号。  委托代理人杨吉平,男,现年30岁,汉族,大专文化,淅川县公安局民警,住淅川县城关镇解放路109号。  第三人侯建敏,男,现年3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上集谢岭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连永国,男,现年33岁,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淅川县政府家属楼。  原告谢振杰不服淅川县公安局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九日第65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振杰及其诉讼代...

  •   在我们国家合同诈骗是属于一种公诉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相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当法院受到相关的控告材料时,一般会予以立案。但是还有的情况下,不会进行立案。那么如果被合同诈骗不立案怎么办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被合同诈骗报案不立案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被合同诈骗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合同诈骗属于公诉案件,达到法定犯罪数额,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被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达到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害人也有救济途径:

      1、控告人申请复议。

      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现在的诈骗手段是在不断的更新的,也不在像以前一样只是单纯的电话短信诈骗了,也有了更加新颖的网络诈骗了,而在网络上被诈骗了,达到规定数额也是可以立案追查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网上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一、网上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
  • 刑事案件立案不一定会关押。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对其进行侦查之后掌握了充分的犯罪证据可以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不能随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核心内容:公安机关在关于其立案的时候,主要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怎么样的呢?有哪些案件是在法律上有所规定的呢?主要的要求是如何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小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牌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

  • 7、

    立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

  • 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很多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这是国家公权力强制性的体现,所以对这种强大的公权力,需要赋予人民一定的监督权。因此,就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一、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
  • 关于报案的立案规定是:1.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2.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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