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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赔偿基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4 08:55:29 0人浏览

导读: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的长期病号、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被抚养人赔偿基数?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被抚养人赔偿基数
  •   一、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的长期病号、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三、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可抚养到毕业。  四、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被抚养人除了被受害者抚养外,还有其他抚养的关系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五、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予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六、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
  • 在现实处理这类问题时, 大多数人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系为满足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被抚养人生活在农村,其消费水平是农村水平,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如果按城镇居民计算则增大了加害人的负担,被抚养人也多获取了利益。王现辉律师对于上述观点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受害人的生命利益受侵害,而且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除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外,其余收入系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死亡,其所在的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上是家庭其他成员在财产上遭受的消极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也被吸收计算在收入损失中。收入损失的多少,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收入的高低决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多少,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自然也就决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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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如四个人每年的抚养费加起来不超过)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1、医疗费。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北省的标准是每天15元。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

  •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赔偿应这样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按受诉法院上一年人均生活费计算,计算时间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60岁以上的,每满一年少计算一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当发生人身损害导致被侵权人死亡之后,需要赔偿其被扶养人的时候,该赔偿多少也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解读: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如四个人每年的抚养费加起来不超过)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唐小伟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多少钱这个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
  •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都是回导致相应的车辆损坏或者是一些人员的伤亡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出现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赔偿金该给谁。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赔偿金打给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交通事故赔偿金打给谁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当中会把赔偿金直接打给投保人,然后再由投保人向伤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但是,毕竟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当中肯定是有赔偿上限的,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不足的情况下就需要投保人自己补足了。特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把钱打给被撞者。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
  • 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来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人:1、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抚养人是其父母;2、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抚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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