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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败应当由过错方对受害人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后续的护理费用等赔偿。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因为医疗方的过错导致手术失败,对就诊人的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属于医疗事故,过错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方不存在过错,只是因为概率事件导致手术失败的,医疗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手术失败应该怎样赔偿呢(一)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二)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得出。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都有此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特征...
如今医疗事业在不断的发展,但是有些情况下还是会出现医疗事故,这对于患者的伤害是比较大的,如果出现手术失败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医患关系纠纷,那么手术失败能否要求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手术失败能否要求赔偿手术失败如果是属于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现在的人都非常的爱美,因此也就有不少人会选择整容,来改变自己的容貌,但是整容本来就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不一定都会成功的,也会有失败的时候,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整容失败向医院怎样索赔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整容失败向医院怎样索赔整容失败可以向医院协商索赔,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整形失败去哪里做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场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中有着详尽的规定,区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顾名思义是由当事人亦或者医疗机构一方首次提出的鉴定要求;再次鉴定则是由当事人...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时候所涉及到问题,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清楚,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赔偿多少钱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赔偿多少钱医疗事故中需要二次手术,这时的手术费有谁承担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一是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二是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如果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读者刘女士问:
2005年我在一家美容美发中心做隆鼻术,当时花了1500元。后来,发现手术不成功,便于2007年再次做手术,又花去3000元。然而,假体再次掉落,引起并发症,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工作。请问我如何获得相应的赔偿?
李煦燕律师答复:
随着美容业的快速发展,整容者与美容机构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美容机构的经营活动,我国在2002年颁布实施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你应当首先弄清楚为你做整形手术的美容美发中心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没有,你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该美容机构给你造成的损害,你可以与其交涉,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与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
医院手术不当 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
事发2005年2月18日,原告张明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及重度贫血。同月21日医院对张明实施了阴式子宫全切术。手术后第4天,张明出现发热、腹痛、白细胞升高等症状,院方以抗炎治疗。当月27日,张明病情恶化,经检查及会诊,院方当晚对张明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张明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肠管完全断裂,即将肠管断裂处两端修缮后行端端吻合,并行腹腔引流。因病情严重,次日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之后张明一直在被告处治疗,曾出现肠瘘,经治疗瘘管已闭合,术口已愈合,肠道通畅,2006年3月11日出院。于同年6月前往赣南医学院复查一次,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同年12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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