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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9 17:09:05 0人浏览

导读:

虚假出资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能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出资罪的行为表现为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或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
虚假出资罪
  • [罪名释义] 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量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难点解析] 1、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是构成虚假出资罪的首要前提。《公司法》中的相应规定如下:(1)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 需要评估的出资:除了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均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3) 出资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   公司法人与其他类型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而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是公司有限责任性的基础,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条规定了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该规定比较原则且可操作性弱,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本文试图从股东虚假出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入手,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为脉络,阐述股东虚假出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 股东虚假出资的类型: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主要的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 虚假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刑法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由于这两类案件在客观上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因此,为了正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恰如其分地定罪量刑,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和认定此罪与彼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以上两罪的定义上看似乎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我们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

  •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2)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3)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3)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4)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

  •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3)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4...

  • 虚假出资的出资人是否应享有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出资包括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虚假出资的主体一般应当享有股权(具有股东权利与义务)。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
  •   虚假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辨别

      虚假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刑法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由于这两类案件在客观上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因此,为了正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恰如其分地定罪量刑,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和认定此罪与彼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以上两罪的定义上看似乎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我们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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