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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 主人担责
案例:2010年5月17日晚10时许,张某路过刘某家门口,刘某饲养的狗突然从家中蹿出,扑向张某,并将张某的腿部咬伤。张某大声呼救,刘某听到后赶来,制止了狗。为治伤,张某住院7天,花去治疗费3500元。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为轻微伤。双方经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8000余元。经法院调解,刘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
评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因疏于管理,致使饲养的狗咬伤张某,刘某作为饲养人应当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赔偿张某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早锻炼却遭遇一条大狼狗袭击,腰椎滑脱因此住院两次,狗主人却拒不付费。近日,武进前黄法庭驻庭调解室成功调处一起因饲养的狼狗咬伤邻居所引发的赔偿纠纷。
2009年10月18日早晨7点左右,曹某早锻炼后途经王某家门口时,突遭王某饲养的一条重达150余斤的大狼狗的袭击,狼狗咬破了曹某的裤腿,并咬伤其右手,还致使曹某跌倒在地,右膝跌伤。狗主人王某立即把曹某送到了医院救治。经诊断,曹某被确诊为腰椎滑脱,住院治疗了四天,王某支付了曹某的全部住院费用,并帮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次日,曹某感到病情未见好转,又再次前往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建议曹某再次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曹某要求王某支付第二次入院的相关费用,但王某认为曹某被咬伤后已住院治疗并痊愈,还经上级医院的复诊,自己已经承担了责任,赔偿了全部的医疗费用。这次曹某又擅自住院,该治疗费用与其被狗咬伤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愿承担曹某的二次住院费用。两人为此多...
小蕾被狗咬伤的脸还肿着 赵毅亮/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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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青山乡岳家村9社女童小蕾(化名)和母亲顾艳香去亲戚家串门,就在母亲进屋喝水的工夫,4岁的小蕾被亲戚家半米高的狗扑倒,并摁在地上狂咬,小蕾脸部多处被咬伤撕裂,在榆树市医院缝了30多针。为给女儿治疗,小蕾的父母花光了家中积蓄,但狗主人却拒绝赔偿医药费。
4岁女童被狗咬伤
3天花光家里积蓄
昨日,记者来到榆树市医院口腔额面外科病房,病床上的小蕾右侧脸颊还缠着纱布。女童稚嫩的小脸上有五道伤口,被黑线密密麻麻地缝合着,伤口依旧有些红肿。小蕾的母亲顾艳香告诉记者,3天前,她带着小蕾去丈夫的二叔郑广山家串门,刚进门就看见二叔家的狗拴在院子里。“当时我口渴,想进屋喝水,还没找到水瓢呢,就听见我家娃娃不是好声地叫唤!”顾艳香说,她跑出来一看,只见二叔家的狗将小蕾摁在地上,一顿乱咬,但拴狗的链子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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