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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5 15:01:15 0人浏览

导读:

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市场地位,会采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的手段来取得竞争的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竞争的优势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当事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重的需要处以罚款,该行为的种类包括假冒伪劣、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种类。
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趋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十余年,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发展,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笔者在理论及实践中经过总结,认为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有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视、听众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此类行...

  •   【不正当竞争】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网络广告本身所具有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点和优势,某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了这些优点,在网络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虚假宜传是传统广告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断,但在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中仍然占很大比例。有些广告主在网络广告中故意使用含混晦涩的语言以迷惑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制作成份、性能、功效等不如实宜传,而采颐回避、隐瞒等手断进行宣传以牟取暴利。在传统广告中,由亿从事广告业务有一个市场准人条件,即必须通过从事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在此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下,传统广告的发布者的行为便于监管和控制。虽然在《广告法》中已有相关规定要求网络广告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但由亿网络空间具有全球化和虚拟化的特点,对于网络广告的发布和传播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管,使得整个网络广告处于缺乏...

  •   核心内容: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与您从三方面理解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具体指本法第二章所列举的十一类行为。主要包括: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5)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7)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8)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

      (9)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0)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和限制商品地区...

  •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1)混淆行为 的处理

      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   不正当竞争经典定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执法无法可依

      应修订法律,完善一般性条款

      修法时要重视解决法律竞合、法规肢解等问题

      制定“惩罚性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陷入了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在刚刚结束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主办的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研讨会上,记者注意到,尽管法学、经济学和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家对我国现行竞争政策见仁见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却是众口一词。

      执法机关吃尽苦头

      工商行政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吃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苦头。他们在实践中除了依法规制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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