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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诉讼的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8 08:46:21 0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行政诉讼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时应当递交申请书。那么行政诉讼可以赔偿吗?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非行政诉讼的赔偿
  •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里,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为什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也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而不由其个人赔偿呢?

      1.因为行政机关的工作是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活动,是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活动,其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属于行政机关,后果包括正确执行职务和违法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

  •   一、问题与思路

      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在我国,这一命题似乎无人置疑,已成通说。有学者认为,因为“争议的内容是行政性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争议的理由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可以认为行政赔偿的诉讼性质属于行政诉讼的性质”。[1]有学者认为,基于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性质的截然不同,“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案件,不能不说是程序与实体的矛盾”,因此,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案件是在我们行政诉讼立法条件不成熟时的一种不得已的过渡措施”,之后“改变原先的混合型诉讼体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来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是“一大进步”。[2]而1997年最高司法机关针对行政赔偿诉讼而制定的《最高人...

  •   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活动,所以行政机关的各种经费都是由国家拨付的,赔偿费用自然也应当由国家拨付。如果法律不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赔偿费用难于支付,赔偿就不易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行政诉讼法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了专门规定。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就是说,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之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对造成损害有责任的行政机关由其行政经费中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首先,使赔偿费用同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挂钩,使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同行政机关自身利益挂钩,避免因可以不承担赔偿费用而忽视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其次,使行政机关不能靠吃国家行政大锅饭,便于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加强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责任感。

  •   如果因为跟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纠纷,申请行政复议解决不了的话,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了,但行政诉讼并不是说完全免费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行政诉讼费用要给多少钱?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行政诉讼费用要给多少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

  •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人民法院审判附...
  •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一方,而另一方却没有对子女进行抚养,这个时候也需要向子女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的,那么这个抚养费应该怎么计算呢?有没有什么抚养费计算标准。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诉讼离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一、诉讼离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这些事实能够通过庭审调查的程序查明,具体操作时应着重调查以下三个内容:一是被抚养子女的人数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因为被抚养人数量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最终参照标准适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高于20%mdash;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50%。二是抚养人的具体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审中具体查明。对于无固定收入的,须查明抚养人当年总收入的情况或是抚养人所从事的相同行...
  • 自诉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就是被害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核心内容: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行政诉讼的的定义又是什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区别吗?若有,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

  •   在刑事案件中,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是当事人是不完全一致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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