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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代位赔偿主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4 09:18:45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那么车损代位赔偿主责?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损代位赔偿主责
  • 将于7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到底规范了哪些行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就此作了解读。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条例》将安全第一,尊重生命作为总的指导原则,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必须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清洁维修作业人员。《条例》规定,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条例》还对肇事逃逸、醉酒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报废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均规定按照最...
  •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事故车辆都是会发生损坏的,因此对于车损自然有着相关的赔偿标准的规定在的,所以就可以来看自己的车能获得多少的车损赔偿,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的车损赔偿多少钱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交通事故的车损赔偿多少钱

      多少钱不固定。

      车损险赔付的计算方法为:

      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特别提醒: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其中“折旧金额”的车辆保险计算公式为“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含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 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车辆保险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

  •   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就是有着一个损害情况的发生的,这个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的,对于这个损害就是有着相应的赔偿需要进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车损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车损赔偿

      “交通事故车损赔偿标准是: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等等。”

      二、交通事故定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

  •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2003年,某保险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本案当事人有4位。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一:上海某公司;被告二:某货运公司(承运人);第三人:H海运(实际承运人)。  原告诉称:去年我们承保了自上海港运往丹麦的一批货物,被告签发了清洁提单。但这批货物至今未运抵目的港,我们认为应当被推定为灭失。之后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我们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涉案货物损失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但被告某货运公司却认为本案原告没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某货运公司说: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原告应证明其已经合法地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以涉案货物推定灭失为由进行保险赔付,但涉案保险合同条款并不包括推定灭失的风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货物长时间没有到达...
  •   核心内容:无上的代为和代为追偿权的区别在于什么呢?有哪些重要的区别需要注意的呢?下文将会做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 车主申请代位赔偿的情形有: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在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享有代位求偿权,也就是因第三人导致被保险人受到损害,向保险人赔付时,可以向第三者索取偿还。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问题。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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