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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玩创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4 10:08:40 0人浏览

导读:

孩子在校玩耍造成同学受伤的,其监护人要赔偿。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小朋友玩创伤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小朋友玩创伤赔偿
  • 儿童玩耍时因好奇用玻璃划同伴人胳膊,造成同伴受伤住院治疗。2006年4月13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的父亲刘某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0424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高某在其家受伤花去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000元。 2005年9月27日下午,今年四岁刘某和同伴高某到邻居李某家玩。刘某看见地上一块玻璃很尖,试试能不能当刀使用,他好奇地拿起玻璃朝高某的左胳膊划去,使高某的胳膊血流不止,并发生了感染。李某发现后,连忙通知高某的父亲,及时将高某送往医院治疗。高某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579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用玻璃片将原告高某的左胳膊划伤,对于高某因治疗伤情所用的费用负主要责任,因被告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刘某某的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高某的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对高某所受到的伤害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在被告李某家...

  •   【事件回放】

      上小学的李某和几个小伙伴在小区广场玩遥控飞机,飞机突然失控坠落,正好砸到一旁观看的小朋友王某身上,致王某手臂划伤。

      王某的家长带王某去医院治疗后,找到了李某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等费用500元。

      李某家长认为王某只是皮外伤,实际花费的医药费并没有那么多,500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

      【司法解答】

      昌平区司法局常叶静、李颢之: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监护人,李某在监护人不在身边时玩耍,其间遥控飞机坠下将王某划伤,李某父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王某应提供看病的报销单据。

  •   6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因午托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闫某获得了被告曹老师以及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学1万元的赔偿款,并且当庭履行。

      闫某是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学学生,从2008年9月起,闫某中午放学后在该小学的一名退休教师曹老师在校内开办的午托班处吃饭、休息、做作业,由闫某父母向曹老师支付午托费,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同年10月10日中午,闫某在校园内的攀登架上玩耍,不慎从上面跌落下来,造成身体受伤。因此,原告一纸诉状将午托班曹老师以及小学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曹某疏于管理导致原告受伤,小学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使孩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极力做当事人的工作,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报

  • 孩子在校玩耍造成同学受伤的,其监护人要赔偿。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 上班期间误伤工友,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误伤工友属于意外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两个上高中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两人在嬉闹过程中,其中一名学生将另一学生致伤。学校是否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博与被告小超是某中学同班学生。2007年年底,该中学举行活动,学校指派小博和小超参加准备工作,二人闲暇之余,小博和小超嬉闹,并先动手将小超绊倒,二人在嬉闹过程中,小超将小博致伤。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双方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博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小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小超在与原告小博嬉闹过程中将小博致伤,为此小超对该损害后果应负赔偿责任,鉴于小超是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管理者未能对小博及小超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小博与小超在学校组织正常活动期间...

  •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就读幼儿园,未成年人侵权的被告是其监护人,通常是其父母。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一般应以未年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受伤的一方可以以对方小孩子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

    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幼儿园或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实践当中,如果各方愿意协商调解,那么赔偿协议数额则依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只要各方认可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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