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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赔偿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4 10:34:02 0人浏览

导读:

由于某种失误或者是某种客观条件,有时候可能会导致医院发生误诊。那么医院漏诊赔偿条例?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医院漏诊赔偿条例
  •   医院漏诊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病人就医时医院漏诊延误了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医院应当如何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判决,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王xx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 2007年2月,王xx因“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xx主动出院前往上海某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xx认为当初在无锡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属于医疗过错,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000余元。

    审理中,经王xx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

  •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树云,男,193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仙霞路415弄25号503室。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系潘树云之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人,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仓放卿,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放,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树云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7)长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和唐建立、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长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仓放卿和王放到庭参加了诉讼...

  • 由于医院漏诊赔偿患者4万元一名未满两岁的女孩摔伤后被父母送到双流某医院治疗,8个月后,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诊断(diagnose),小女孩右手为陈旧性孟式骨折,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女孩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女孩的名义将双流某医院起诉到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5931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双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流县医院诊断不准确,与小女孩伤残有因果关系,对小女孩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昨日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44143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女孩摔伤 医院诊断无骨折

    2004年11月4日,未满两岁的小女孩小可(化名)不幸摔伤。小可的父母亲立即将她抱到双流县城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经过临床检查和X光透视后称,右手未见骨折,右肘软组织挫伤,右尺桡关节轻微分离。医生为小可进行了中医方法捏合复位,并用中药外敷、固定。经过几次门诊治疗,小可肿痛症状消除。2004年11月10日,小可的妈妈任女士到保险...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晓晨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这个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前提与基础,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及赔偿金额大小的前提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可见,法院在医疗纠纷中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是经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不是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法院在医疗纠纷中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经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有过错的,医院就应该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并不是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需要进行赔偿的,只要医务人员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有着违反医疗法律法规时,医院也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义务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前提与基础,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及赔偿金额大小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可见,法院在医疗纠纷中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是经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

  •   由于某种失误或者是某种客观条件,有时候可能会导致医院发生误诊。那么,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构成事故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

      此外,《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法律要求医生对病人无选择权,而对急危患者的接诊受病情、医院医疗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误诊几率大增,即使误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又称闯红灯理论。

  • 出院了,是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

    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间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之内。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或者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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