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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哈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德志,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98号201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更新乡胡家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春岩,哈尔滨市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0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志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长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
在我国,目前故意伤害的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完全一样,都是按照主要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计算, 主要赔偿: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福生,今年46岁,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4日刑满释放。
2008年7月17日晚,马福生邀请邻居周某到其家中饮酒,饮酒中二人因谈及往事发生争吵,后马福生持酒瓶猛击周某头部数下,致周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次日马福生使用刀、锯将周的尸体肢解,并将碎尸块抛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等地。
马福生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马福生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马福生的行为是在酗酒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下实施的,请法庭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福生曾因犯罪二次被判刑,但不思悔改,仅因琐事争吵即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毁尸灭迹,犯罪手段凶残,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酗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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