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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民事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4 11:01:04 0人浏览

导读:

故意杀人的民事赔偿标准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那么故意杀人民事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故意杀人民事赔偿
  • 故意杀人的民事赔偿标准如下:误工费按被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算;医疗费按被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来算;而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按当地规定的有关标准来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有时导致的可能是一种结果,比如有关人员的死亡,但是在定罪量刑方面,我们是会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行为结构来进行处罚的,在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上面就存在差别,接下来就一同来了解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一、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1、两者的定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此处还涉及到一个杀人未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涉及到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显然过失致人死亡和杀人未遂是两起没有关联的案件,所以选择择一重罪处罚。此案件杀人未遂罪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要重,所以判决应该是参照杀人未遂罪来判刑。2...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哈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德志,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98号201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更新乡胡家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春岩,哈尔滨市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0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志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长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

  • 雇凶杀人的,属于共同犯罪,雇凶的人和被雇的人都是主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为人故意杀人的,一般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在我国,目前故意伤害的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完全一样,都是按照主要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计算, 主要赔偿: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

  • 为了抢劫而杀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福生,今年46岁,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4日刑满释放。

    2008年7月17日晚,马福生邀请邻居周某到其家中饮酒,饮酒中二人因谈及往事发生争吵,后马福生持酒瓶猛击周某头部数下,致周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次日马福生使用刀、锯将周的尸体肢解,并将碎尸块抛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等地。

    马福生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马福生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马福生的行为是在酗酒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下实施的,请法庭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福生曾因犯罪二次被判刑,但不思悔改,仅因琐事争吵即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毁尸灭迹,犯罪手段凶残,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酗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

  • 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而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性支出,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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