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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医院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4 17:50:11 0人浏览

导读:

赔偿是指偿还因自己行为而使他人或团体受到的损失。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二是指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患者不配合医院赔偿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介绍相关的内容。
患者不配合医院赔偿
  •   综合新华社电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医疗责任举证倒置或删除

      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

  •   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   在去进行医疗救助的时候,医院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处理的,对于精神有疾病的人来说,治疗也是会有一定困难的,那么精神病人不配合去医院治疗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病人不配合去医院治疗怎么办

      精神病人无论是住院期间或是在家中,常常会有拒绝治疗现象。使病人难以接受;恐惧抗精神药物给自身造成损害;药效不明显,病人对治疗失去信心;有的病人因精神症状而疑心药物有毒等。

      更有甚者,则是对疾病缺乏正确的判断力,以致否认有病,不愿意接受药物治疗。对这些病人首先应耐心地劝说。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只能在医院施行,家中无法实现,所以家庭中如遇到这样的病人,要及时送专科医院接受治疗)。

      对其他因素造成病人拒绝服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施有效方法:

      对严重药物不良反映者,如全身药疹、心律紊乱等,需...

  • [案情]

    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原告张绍珍之夫、卿赵氏(78岁)之子、卿松(17岁)之父卿明光骑自车沿蒲江县寿卧公路行进,被告龚明元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面行驶。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卿的自行车圈被撞坏。当时卿自感未受伤,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卿明光呕吐、昏迷,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入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即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法语其信院手术,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信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命危险的后果时,卿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向人交警队报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现在医疗技术发达,生病的人也非常多,但是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不少的医患矛盾。一般发生医疗事故之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此来让医院进行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其赔偿标准我国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那么医疗事故纠纷医院该怎么赔偿?将通过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医疗事故纠纷医院该怎么赔偿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
  • 如果不是因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跳楼的,医院一般是不应当赔偿的。如果是病人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的责任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医院应当为病人的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医院未及时让患者转院 对患者扩大损失承担赔偿

    聘用无执业证的医生看病,医院没有为患者及时救治和转院,使病人死亡而引起赔偿纠纷,4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07年5月,朱大妈就近到社区医院诊治。接诊人柳先生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即为朱大妈开出针灸处方,并对其进行治疗。第三天下午,朱大妈又到该院针灸治疗,在回家途中感觉心口疼痛,当日在家人陪同下再次来到这家医院就诊,实习医生柴某为其进行了心电图检查,发现患者有心梗的迹象,他当即告诉朱大妈家人,应去区中心医院治疗,并开了保心丸。朱大妈在家人的陪同下,乘坐自驾车到区中心医院,在途中朱大妈突然出现昏迷休克,经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朱大妈于当晚6点半死亡,临床诊断为“心肌梗死”。丈夫程老伯和其子女认为,社区医院聘用无执业资格和无执业证的人员为患者治病,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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