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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能否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8 09:29:05 0人浏览

导读:

犯罪预备是与犯罪有关的一种说法,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犯罪预备能否立案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犯罪预备能否立案
  • 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的实施,除了激情犯罪外往往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犯罪预备,对于这个行为要如何处罚呢。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犯罪预备的处罚方法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一、犯罪预备的处罚方法是怎样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一、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

  •   我们可以知道,犯罪是有犯罪形态的,犯罪形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四种,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是要看法官的审判的。那么,犯罪预备是不是犯罪呢?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犯罪预备是不是犯罪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

      刑罚的本质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惩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是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

      所以,我国刑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对预备犯也应予以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

  •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律师,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

  • 预备犯罪和犯罪预备的区别:预备犯罪和犯罪预备的定义有所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而预备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着实实施犯罪之前的一个准备阶段。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现在的犯罪学当中对于犯罪是分为几个状态的,其中两种十分相似的就是犯罪预备以及犯罪未遂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怎么进行区分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

  •   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其最为基本的一种业务就是对于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在这个辩护的时候律师是拥有一定的权利以及义务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依据刑事诉讼的现有规定,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制于侦查机关的批准。侦查机关是否批准,何时批准,批准会见的时间,会见的次数,会见的内容,均取决于侦查机关。律师完全处于被动局面。由于侦查工作具有时限性,封闭性,保密性等特点,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并不希望律师及早接触犯罪嫌疑人,安排律师会见,往往...

  • 涉嫌诈骗犯罪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能取保候审。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近年来,“非法集资”频繁见诸于网络、报刊等媒体,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那么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非法集资犯罪的范围是什么?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性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非法集资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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