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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受损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2 15:33:14 0人浏览

导读:

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那么航空货物受损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航空货物受损赔偿
  •   核心内容: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航空货物的运输赔偿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航空运输的索赔受理范围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

  • 依据铁路法,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铁路运输企业负限额赔偿责任,但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若你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快运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快运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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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铁路法,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铁路运输企业负限额赔偿责任,但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若你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快运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快运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

  •   10月29日,李先生委托深圳某快递公司寄一部手机到沈阳,按快递公司的说法,应该是三天之内到货。可时间过去好几天,收件人未收到货物。李先生将情况反馈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在查询了一段时间之后,告知李先生货物已经丢失。随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原来,在快递公司详情单中,李先生填报的保价额是2500元,那么,按详情单上写明的“保价费为货值5%”的规定,应该收取顾客125元的保价费。但是,当时公司业务人员一共只收取了25元费用,其中有18元是运费,另7元视为保价费。因此,快递公司认为李先生没有交够保价金额,而且当时李先生也已在详情单上签名确认,意味着他应该看到了自己该交多少保费,所以,他本人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快递公司最终只同意赔偿500元,而李先生坚持要求全赔。  【律师点评】对此案例,深圳市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作出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保...

  • 未保价的快递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未保价快递丢失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不超过3倍邮资的限制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快递赔偿,也就是说,快递未购买保价的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未保价快递丢失可按民法原价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 托运货物丢失赔偿标准 案情介绍: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   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

      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

  • 航空货物有损失的,受害人进行索赔时所需文件一般会有:1、货运单正本或副本;2、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3、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4、货物运输事故记录;5、正式索赔函等。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 发生航空货物纠纷的索赔期限一般是三年。航空货物索赔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依法主张了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受托人因过错,致使委托人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受托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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