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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损失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3 13:51:10 0人浏览

导读:

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应该赔偿。交通事故后车辆停运损失根据受害人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遭受损失而无法进行运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通常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这部分赔偿费用应根据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那么营运车辆损失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营运车辆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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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

  • 对于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责任人应该赔偿。交通事故后车辆停运损失根据受害人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遭受损失而无法进行运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通常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这部分赔偿费用应根据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实践中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需要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当事人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更多关于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一、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张康。

      营运车辆可以改为非营运车辆。建议先到当地交通局运管处提出申请拿到非营运车转营运的指标后再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手续。

      办理营运车转非营运车申请

      需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营运车转非营运车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首先到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出具证明,然后到车管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再到运管部门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注销后就不能再从事营运了,行驶证年审按正常手续办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 营运车辆是能转成非营运车辆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 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
  • 营运车辆误工费谁付有以下法律依据: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行政部门都是对于公民日常生活有着一个明确的管理权限的,但是不同的部门就有着不同的权利的,其中对于车管所就是可以对于运营的车辆进行扣押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执法有权扣押营运车辆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执法有权扣押营运车辆吗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二...
  • 营运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赔偿的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院的证明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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