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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常发生因为地面湿滑、电梯损坏等原因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事故。其中,消费者在超市摔倒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我们真的发生这些意外时,往往会产生很多疑问,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消费者与超市之间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又有哪些法律依据?等等。
一、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企业作出决定之月前该职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顾客在超市购物时不小心踩到地上的水奶渍摔倒受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审理该案,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4191.65元,扣除其已付414.8元,尚应赔付李某13776.85元。
2015年9月19日12时30分许,李某进入某超市购物,走到该店一楼膨化食品区域,踩到地面水奶渍摔倒,导致李某左膝盖着地受伤。之后,李某自行爬起找超市的工作人员救助。经双方协商,当日下午3时30分许,该店工作人员陪同李某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出院医嘱继续回当地治疗口服对症药物,休息3个月。出院后,李某先后在市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医嘱休息1个月,合计花费医疗费总计3563.1元。李某治疗期间,超市垫付了医疗费41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大部分的行为都属于经济民事行为。当然也可能对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害,这时候就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具体的原则。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性质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性质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种惩罚件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合同责任,它具有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惩罚不法经营者,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
我们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职务受到伤害的时候,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起赔偿的责任,根据劳动者受伤情况、用人单位要尽到保护义务,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工伤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工伤赔偿责任划分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全部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赔偿多久能拿到钱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
职工发生工伤后,完成工伤认定之后,劳动者是可以拿到工伤保险的理赔。那么工伤赔偿是单位承担吗,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工伤赔偿是单位承担吗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份额。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工伤赔偿是单位承担吗的相关内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2008年的2月1 日零时起执行新的交强险,由此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另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而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为950元/年。
持有旧保单的投保人,如果是在2008年2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赔付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另外为了加深大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解我们整理了几个名词解释提供给大家参考:
1.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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