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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货物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7 17:28:02 0人浏览

导读:

新《邮政法》规定最多赔偿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针对物流公司货物赔偿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物流公司货物赔偿
  •   货物丢失的赔偿

      我们从5月10南阳发货到西藏由货运物流公司运输中途丢失,我们有发货单和收货清单,物流不给找回,我们该怎样起诉,赔尝埙失

      中顾网律师回答:

      同谁签的货运合同诉谁。

      货物丢失的赔偿

  • 货物丢失赔偿  案情介绍:4月9日,石城法院对一起因货运司机疏忽大意导致客户托运货物丢失而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城县某快递公司需按市场价赔偿原告何某货款420元并退还货运费20元。   2008年1月,原告何某将10盒花生礼品盒交付给被告石城县某货运公司要求其托运给南昌亲戚,被告在清点货物后给原告开具了货运单并收取了何某20元运费。然后时间过去一个多月,南昌的亲戚依然没有收到该笔货物。何某手持货运单到货运公司查询却被告之该货物并没有达到南昌,可能是由于货运司机大意导致丢失。何某遂要求货运公司赔偿,然而何某没有想到的是,货运公司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只答应退会何某20元运费以及赔偿两倍运费40元。双方经多交涉未果,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货运公司提供给原告何某的制式货运单中没有约定关于货物丢失或损坏赔偿的内容,也并未向何某询...

  •   合肥物流公司在托运过程中,弄丢了客户价值13000元的货物,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所有损失及利息。

      2010年12月29日,合肥一家日用品贸易公司答应市区一商场,为其提供价值13000元的货物,并委托省城一物流公司托运货物。双方约定3日内将货物运到该商场。然而时隔6个月后,日用品贸易公司向商场索要货款时,对方却告知货物并没有送到。日用品贸易公司赶紧到物流网点查询,对方竟回复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不慎丢失了。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日用品贸易公司遂将物流公司起诉到法院。

      近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贸易公司13000元的损失及利息。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延伸阅读:

    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qitatouzi/2010081945482.html

    最新公司法全文 http://www.lawtime.c...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勇波。

      邮政法对快递赔偿规定如下:

      一、新《邮政法》规定最多赔偿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

      二、《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

  • 托运货物丢失赔偿标准 案情介绍: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   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

      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

  • 空运货物丢失获赔偿

    发布于 2009-09-28 10:45:11 作者: 赵东眉 通讯员:赵斌 深圳晚报 记者 赵东眉 通讯员赵斌报道

    跨国货运中发现“缺斤少两”怎么办?国内法人如何索赔?赔偿又以什么标准来进行?不久前,罗湖区法院首次依照国际公约一审判决一起跨国货运合同纠纷案件。  通讯器材空运“缺斤少两”  2007年8月28日,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泰科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A)与B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了一份《航空货运委托书》,将价值41951美元的通讯器材(毛重46KG,计费重量76.7KG)运抵布达佩斯。2007年9月1日,“B”将该批货物送交法航(AIRFRANCE)空运,航空运单AWB为057-14866530,运单上列明的交货人为“A”...

  •   在交易过程中货物跨地运输的通常会选择委托他方物流。可是如果物流货物损坏那么就产生了赔偿的责任。那么物流货物损坏如何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赔偿。

      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物流货物损坏如何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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