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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落物赔偿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7 16:27:55 0人浏览

导读: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高空落物赔偿条例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高空落物赔偿条例
  • 自从有了电梯房以后,大部分的人都愿意将房屋买在高楼,这样房屋的视野比较好,也能避免城市里的噪音污染,有很多人为了方便觉得往楼下扔一点小东西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有可能因为花盆的掉落会致人死亡,那么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
  •   我们都应该了解,高空坠物是很危险的,容易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生活中,往往有许多因为一不小心,酿成的灾难不时的出现,当人身遭受损害该怎么维权?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高空坠物赔偿的法律规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高空坠物赔偿的法律规定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

  • 关于高空意外坠物的赔偿的规定是: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施工高空坠物的条文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施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高空坠物砸伤人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小区业主适当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高空坠物砸死人的,如果能够确认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具体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无法确认具体加害人的,可以请求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而免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内容题要: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在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本文列举了三个著名的案例,从这三个案例不同的处理结果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尴尬局面,接着列举眼下学者们对此提出的几种建议,笔者通过分析这些建议的可行性,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通过分析比较,这将是目前现阶段我国解决此类问题较为经济的做法。

    关键词:高空坠物 加害人不明 国家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进猛,城市高楼大厦随外可见,动辙七、八层,也有十几层甚至几十层的楼房,这些楼房的下面多是小区的道路,也有直接挨着公共大马路。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高层建筑中抛掷物伤人的案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偏》第15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

  • 在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高空坠物砸到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

    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

    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高空抛物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造成伤害的需要赔偿,那么高空抛物责任由谁承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新规定,对于高空抛物担责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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