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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自首积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9 14:59:48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肇事自首积极赔偿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肇事自首积极赔偿
  • 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仲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仲道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范仲道即驾车逃离现场。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仲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范仲道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仲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范仲道...

  •   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胜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7月15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李胜利驾驶小型轿车沿汝南县城汝宁大道行驶至汝南县林业局门前时与曹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胜利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胜利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调解,死者曹某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协议如下:李胜利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3万元并履行完毕;死者家属请求对李胜利从轻处罚。2011年7月16日,李胜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胜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

  •   核心提示:李某被逮捕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商谈赔偿事宜,尽力减轻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和痛苦,经四处筹钱,共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大兴检察院检察官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将其释放

      李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羁押,但元旦时,大兴检察院检察官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将其释放。这是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本市首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2012年12月26日,大兴公安分局把李某交通肇事案移送大兴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李某于同年10月22日9时许,驾驶无牌照平地机行驶至大兴区青云店镇太平庄村村西街道一丁字路口,向后倒车准备左拐时,撞上了骑电动自行车的谈某,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于案发当日被警方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批准逮捕。

      李某被逮捕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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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

      

      朱军律师(1307378135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犯?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过去也很少适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也应当存在自首情节:

      首先,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原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犯罪性质(种类)的限制。

      其次,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公...

  • 行为人致人轻伤后自首并积极赔偿的,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会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节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四条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第四节第二条第一款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 我们知道自首情节是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重要行为之一,特别是在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逃逸本来是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的行为,如果逃逸后又有自首行为的,一定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只要逃逸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拘留多久。一、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拘留多久法律规定。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的责任。也就是首先推定逃逸方负全责,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减轻部分责任。显然,逃逸会加大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2、行政处罚方面,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违章,则不会受...
  •   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保险公司理赔

      一、引言

      当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逃逸情形时,保险公司应否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进行赔付,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与各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并不统一,但是现在各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对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是肯定的,而且突破了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无责任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其理由在于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益性,有别于商业责任保险和侵权责任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有在机动车交...

  • 应这样认定交通肇事后的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我国只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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