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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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伤后赔偿流程如下:
1、事发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经受理,获得报案号;
2、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获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等待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做现场查勘;
4、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做定损并获得《快速处理单》或《定损单》;
5、维修车辆或事故中的遭受损失的其它财产、涉及人身伤害时进行医治;
6、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车主身份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快速处理单或定损单、维修发票、受害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病历本、用药清单等材料到保险公司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交索赔要求。
7、保险公司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
问题:
骑摩托车被汽车撞伤,自己负大部分责任,牙齿被撞掉两颗,颅内出血,如何赔偿,去哪里鉴定?
本网站答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构成残疾的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两颗牙齿被撞掉有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选择种植牙,这个可以从功能性、实用性较好。如果颅内出血导致有神经功能障碍的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2005年12月27日晚,一司机在石家庄市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一起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该司机预谋作案的可能,人们分析,该司机做出如此极端举动,很可能是因为该司机当时产生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
2006年8月15日,贵阳市金阳大道野鸭塘路段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把一名骑自行车的少年挂倒在地,货车司机把车停下后,非但不下车救人,反而不顾旁边两名环卫工人的阻拦往后倒车,把刚从地上爬起来的少年又压倒在地,货车后轮从少年头上碾过。 肇事司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2006年4月4日上午,浙江台州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倒车时将一老妇撞倒,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并没有急着下车,而是来回反复碾轧了老妇5次,致使老妇当即全身多处合并性外伤及内出血死亡。此事...
□案情
2009年12月17日11时,胡明驾驶小轿车行驶在南昌市老福山立交桥下,由 南向北环行至东北角处时,由于交通秩序较混乱,胡明在变更车道时,未及时避让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辆,恰巧撞上了驾驶轻便摩托车的退休女职工李冰(时年61 岁),李冰被撞倒地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冰住院治疗了34天,共花去医疗费9200元。同时,李冰的伤残被评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用需1500元。
2010年2月23日,交警认定:胡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冰负次要责任。事发时,该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金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李冰系某厂退休职工,且有固定退休工资。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包括误工费6000元在内的总共7.8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损失。
小孩被撞了,一般情况下,家长是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因为父母不是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人,不能要求肇事者赔偿误工费。但是,如果是孩子需要照顾的话,孩子的家长是可以主张护理费的,具体护理费的人数和天数要根据病情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
汽车撞伤骑车人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2007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驾驶汽车经过县政府南S121线时撞伤了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事故发生后杜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对现场进行保护。李某被送往某医院诊治,确诊为“软组织挫伤”,住院两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07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亲与杜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由杜某赔偿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数月后,原告左髋部肿胀疼痛,不见减轻,活动受限,经医院复查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行全髋置换术,住院16天后出院。医院承认当初诊断存在漏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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