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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死亡赔偿
2007年9月14日凌晨,因冯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小张夫妇即将出生的儿子宫内窒息死亡。时隔半年,在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张夫妇终获赔各项损 失共计24000元整,而冯某也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小张和小何是一对来自河南的夫妇。2006年12月小何怀孕,曾两次在义亭中心卫生院进行 B超检查,胎儿一切正常,预产期为2007年9月14日。2007年9月13日,小何在冯某处做了B超检查,结论是胎儿正常。9月14日凌晨,小何因下身出血便打电话给冯某,1时17分许冯某到小张夫妇住处为小何接产。在接产过程中,小张发现情况不对,曾多次要求转送正规医疗机构,但冯某仍决意滞留,继续盲目为小何接产。5时许,小何分娩出一皮肤发紫、不动、不哭、无心跳的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却长期在北苑街道行医,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
2005年3月12日凌晨二点左右,原告开始出现肚子疼,早晨十点左右到被告诊所处就诊检查,经检查为:胎动正常,胎心120次/分,头位,宫口未开。医生说“一切正常,可能到下午才能分娩,你们吃过午饭准备东西来,我给你们接生。”原告夫妇中午1点钟左右来到被告处待产并输液,待到晚上12点左右,医生开始使用催产素,3月13日凌晨1点钟左右,医生开始给原告成洋进行分娩,要原告用力配合。经过很长艰难的分娩过程,胎儿都没有生出来,凌晨3点钟后,医生叫其丈夫(没有医生资格,又不是护士)来助产,并说:“已见到胎儿头了”。可是,原告出现口干、脸色发白,无力再配合医生继续进行分娩。原告的丈夫见此惨状,要求县医院实施手术,医生却说:“没的事,我用吸引器帮助拉就行了,我有这方面的经验。” 于凌晨4点钟自行对原告进行会阴侧切,并胎头吸引助产五、六次,胎儿仍没有生出来。原...
胎儿是我们人类更新换代的产物,由于早年间接生的医疗技术缺乏大致我国的出生率并不高,在现代以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使我国的新生儿出生率大幅提高,但是如果在出生时操作不当很可能造成胎儿死亡,那么胎儿死亡赔偿金如何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胎儿死亡赔偿金如何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
在医院就只患者的过程中,会有医疗事故的发生。且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事件也屡见不鲜,由此往往产生医患纠纷。而对于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患者家属而言,医院的死亡赔偿金就是最后的安慰以及和解的可能性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有死亡赔偿金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有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治疗过程中致人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只能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6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这就形成了法律实施的一个空白。同时,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却可以依照该条例给予3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
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非常宝贵的,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我们一定要及时的寻求治疗。但是如果工伤死亡之后,我们也应该寻求有关部门获得相应的赔偿,并且给予家属一定的照顾,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工伤死亡赔偿材料包括哪些?
一、工伤死亡赔偿材料包括哪些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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