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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3 17:17:24 0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产建设中,国家为了建设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征用农民土地,征用土地需要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资金补偿,很多人疑惑具体补偿的依据。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水利拆迁赔偿标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水利拆迁赔偿标准
  • 拆迁树木进行赔偿的时候,是会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和当时的果树市场来综合估价的,然后与具体的树木数来计算得到最终的赔偿数额,从而完成赔偿。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拆迁树木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一、拆迁树木怎么赔偿?1、按照政府文件还有当年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的都按苗木价,多年的按直径,高度,宽度。但每个地方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2、正常情况下,果树属经济林木,可分四种档次,一是培育期(1-5年);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不同的果树生长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二、赔偿标准是怎样1、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2、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
  • 小区拆迁在不低于当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赔偿,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确定其损失,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损失一并予以赔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政府出于对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对农村进行修路,可能会对于农民的土地进行利用,会占用到农村的土地,而土地被占用的最大关键在于赔偿款要落实。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农村公路征地赔偿标准?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一、农村公路征地赔偿标准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 国家征地赔偿标准的计算如下:征地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征地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征地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国家赔偿可能很多人有所听闻,网上也有看到因冤假错案,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但是还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所以需要了解赔偿法知识,对于赔偿标准也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那么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等。
  • 离婚赔偿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根据该法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对由其过错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方的精神抚慰,该数额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般会从赔偿数额能否抚慰无过错方所受到心灵创伤;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程度、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节等方面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王剑博律师。

      现就工资赔偿标准怎么确定的问题作分析解答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也就是说,本人之前一年的工资大概是多少的,就按找之前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工资的赔偿标准,关于这个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果工作单位不进行工资赔偿或者不按这个标准进行赔偿的话,就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关于这一方面已经签订了合同的,就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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