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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1 08:57:12 0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针对追加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追加被告赔偿责任
  • 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   案件简述: 义务帮工时帮工人因操作工具不慎受伤。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如何担责。

      〔案情〕2006年1月18日,本案被告陈某委托被告陈甲与被告某商贸公司东湖商场签定合同,承包租赁东湖商场部分场地(营业厅四间)经营网吧,月承包金为1300元。被告某商贸公司为了网吧经营所需,同意被告陈某在其商场内做一隔断,把商场和网吧隔开。2006年2月3日,原告郭某应被告某商贸公司的要求,包工包料为其东胡商场做此隔断,费用为1600元。该项工作于当月6日竣工。当月12日,被告某商贸公司将承揽费用1600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在做隔断时,又包工包料为被告陈某的网吧粉刷墙壁。同年2月8日,被告陈甲为网吧经营便利,要求原告郭某帮忙在隔断上安装门。原告在装门过程中,操作电锯时不慎将自己的左腕部致伤,左挠骨下端骨折。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2006年7月6日,原告郭某一纸诉状将某商贸公司、东胡商场和陈甲告上法庭,要求三...

  • 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条件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挂名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关交通事故损害侵权的法律目的及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选择,在三部重要的处理交通事故损害侵权的法律法规中有着分别的规定,这三部法律法规在时间上先后排列,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法学界、社会公众对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价值的认识的发展过程。这三部法律法规是:《民法通则》有关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全国人大1986年4月)、《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199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本文讨论的是车辆买卖过程中原车主和实际买受人之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也就是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说法不一,但本人认为挂名车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不存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联系  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挂名车主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即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

  • 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认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虽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权方面而言其侵权构成要件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及过错这几个方面来审查。下面分别说明: 一、损害后果:就医者具有身体的损害、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后果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不仅是关系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大小也是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民法在因果关系上以前一直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而目前正在逐步引进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如果说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如果...

  •   对于工伤其实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的一种受伤,生命其实十分脆弱,因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对于一个单位来说,员工的安全是需要它们提供一定保障的,但是也并不是所有都需要单位负责。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单位负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
  •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需要承担下列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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