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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害赔偿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2 17:59:46 0人浏览

导读:

对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算是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那么财产侵害赔偿诉讼?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财产侵害赔偿诉讼
  • 侵害财产的赔偿范围 对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算是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计算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首先必须确定原物的价值。原物价值的计算,必须根据原物的原有价值,可以使用时间,已经使用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应看其是否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利益。不能预见到的利益,不能算作可得利益;(2)必须是可以期待,必须能够得到利益;如果不可期待、非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也不能算作可得利益。(3)作为计入赔偿范围的“可得利益”,还必须是直接因侵害行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
  •   受害人可就下列财产损害,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判令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

      全部赔偿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准则,该原则的内容是赔偿范围的大小取决于损失的大小,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确定,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可诉求赔偿的财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原以直接损失为限。

      不过,在特定条件下,对合理间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应注意的是间接损失的赔偿有两条限制:其一,必须是合理的间接损失,而不是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其二,对间接损失的赔偿以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为限。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诉讼费应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2. 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的,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应列入损害赔偿范围。

      3.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法定项目与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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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

      对于财产损失的,有的将其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承担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可见,公约明确限定该条约仅针对人身伤害与死亡的救济,而与财产损失无涉。

      有的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则根据受损财产的特点对财产损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规定该财产须超过一定的价值且主要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个人产品,而法人或从事某项职业的业主为贸易、商业或职业的目的而使用或消费的商业性财产损失则排除在外。

      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只有受到损害的是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且该财产通常是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费以及受害者主要为这种目的而获得该财产的,才适用本法。”...

  • 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著作权侵权诉讼程序怎么走?著作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包括(民事一审为例):

    1、起诉:著作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民事起诉状及其副本。

    2、诉前联调:根据法院联合调解机制,在正式立案之前,法院调解部门一般会有两周左右的时间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转诉讼程序。

    3、立案: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4、举证: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5、庭审:在通知的时间,参加诉讼。

    6、宣判:一般会在庭后一个月内下发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

  • 确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权的办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呼风唤雨”是古代人的一个梦想,现如今梦想已经成真。人们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面对旱情、暑天热浪等灾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施人工降雨,化解自然灾害,造福于人类、造福于社会。然而,任何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有利也有弊,人工降雨也不例外。人们在充分享受这一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人工降雨也给少部分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从而产生了关于人工降雨致使财产受损能否获得赔偿,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论,由此提出了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之惑

      人工降雨是指用人工使没有达到降雨阶段的云变成雨降下。即选择有利于降水的云团,用飞机或高炮等方法将“催化剂”送入云层,促使本不会降水的云降水,或者加大降水,故又称“人工增雨”。人工降雨是现代文明社会直接开展抗旱、缓解因酷暑造成的电荒,改善人居自然环境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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