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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8日,62岁的江苏镇江市民马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不料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家“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马女士跌地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了医药费3403元。
事后,马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旅行社虽然对马女士摔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认为当时去餐厅用餐时,导游已发现地上比较滑,并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做过提醒,导游告知路滑后,马女士应自己尽注意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因其未注意才发生的,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始终协商未成,马女士于5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34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一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一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疗费&ldqu...
2005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与朋友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到达当地时正逢午饭时间天空下着雨,地接导游接团后便直接带领张女士等人到此行的第二个景点芙蓉镇参观,到达该景点后雨还未停。由于芙蓉镇参观路线地势由高到低是下坡路,并且路面都是由非常光滑的石板铺成,加上刚下过雨路面相当湿滑,张女士没走几步突然脚下一滑失去了重心人向后仰,滑了几级台阶,手掌受伤。后经医院拍片诊断为右手掌第三掌骨骨折。张女士认为自己在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该旅行社没有尽到提醒和防范义务,应该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但旅行社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请求,认为是她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双方就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尽管消费者自己旅游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而...
核心提示:西藏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与一辆越野车和皮卡车碰撞,大巴车坠入悬崖,事故造成44人死亡。跟团旅游遇车祸该向谁索赔?游客可通过诉讼方式向车方主张侵权责任,或者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
8月9日发生在西藏的特大交通事故,再度给旅游安全敲响了警钟。游客在跟团出游过程中,如果遭遇交通事故,出现意外伤害,到底该向谁索赔呢?石家庄市旅游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有关人士昨天表示,游客可通过诉讼方式向车方主张侵权责任,或者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同时提醒游客,在报名参加旅游团时一定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给自己买份旅游意外险。
旅游大巴中有两名河北籍游客
8月9日16时25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一辆旅游大巴车与一辆越野车和皮卡车碰撞,大巴车坠入悬崖,发生事故时,三辆车上共有55人,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据了解,旅游大巴旅客来自西藏飞翔旅行社...
2005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与朋友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到达当地时正逢午饭时间天空下着雨,地接导游接团后便直接带领张女士等人到此行的第二个景点芙蓉镇参观,到达该景点后雨还未停。由于芙蓉镇参观路线地势由高到低是下坡路,并且路面都是由非常光滑的石板铺成,加上刚下过雨路面相当湿滑,张女士没走几步突然脚下一滑失去了重心人向后仰,滑了几级台阶,手掌受伤。后经医院拍片诊断为右手掌第三掌骨骨折。张女士认为自己在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该旅行社没有尽到提醒和防范义务,应该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但旅行社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请求,认为是她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双方就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尽管消费者自己旅游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而...
王英系某旅游公司导游,在一次带旅游团队外出后,乘坐刘明驾驶的中型客车归来(刘明为某汽车公司员工,客车系旅游公司向汽车公司租赁使用)。途中遭遇车祸致使王英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明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英不负事故责任。治疗出院后,王英为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王英作为旅游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旅游公司赔偿王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
【案情经过】
1997年7月13日,洛阳市郊区某小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协议,由旅行社组团,组织该校教师及家属赴山东青岛5日游,时间自7月16日起至7月21日止。刘某作为该校教师,参加了这次旅游。旅行社还为他们投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8万元。旅游费每人700元中包含5.6元保险费。
7月19日上午8时许,在从威海到烟台旅游途中,刘某在汽车上突然休克,被送到威海市佛顶山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心肌缺血,由该校校长留下陪护,其余人员随团继续旅游。20日刘某又随团上崂山旅游。7月21日上午7时当旅行团从青岛返程,火车到达郑州终点站,刘某再次休克,经郑州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死亡实际支出费用6600元。
7月22日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刘某死亡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是在刘某死亡之后7月21日投的保,拒绝赔偿。
【法理分析】
一、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于1999...
马上就要五一小长假了,很多人都会趁这段时间去旅游,有些人还会专门报那种旅行社,大家在报旅行社的时候也会给大家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旅游意外受伤怎么索赔?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旅游意外受伤怎么索赔如果因旅行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进行以下的索赔:
(一)如果游客遭受人身伤害,但由于医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因缺工而减少的收入,可以索赔医疗费用,损失的工作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院食品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二)旅客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家属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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