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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无户口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4 09:14:42 0人浏览

导读:

户口没在农村拆迁,一般能够获得房屋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那么拆迁无户口不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拆迁无户口不赔偿
  • 户口没在农村拆迁,一般能够获得房屋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户口不在农村,具有在农村有房屋的情形,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中的房屋补偿。但是无法获得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

  •   迁安置补偿政策措施

      一 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在对其原农村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应得的安置商品房补偿面积。货币补偿总额为应得安置商品房面积的市场折算价扣除政府定销价后的差额,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金。但选择该类补偿形式的农户其前提条件是已有其他住房,或只要求获取安置商品房中的一部分,从而申请全部或者部分采取货币补偿。农户接受货币补偿后,政府不再安排商品房置换。

      二 对要求以原农村住宅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的农户,按照应置换商品房的价格和面积,综合折算应置换的标准厂房面积,原则上标准厂房面积应大于商品房面积。置换后标准厂房的所有权和出租产生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三 对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当地被征地农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以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和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形式。对要求现房安置的农户,采取“等价...

  • 在农村拆迁安置中宅基地面积一般会比房产证上面的要大,那么拆迁安置宅基地还是房产证上面的面积补偿。如果有房产证的按照房产证上面积补偿,没有房产证的按照宅基地补偿。下面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一、拆迁按照宅基地还是房产证我国农村因为历史原因,很多房屋的证件手续不齐全,有的有房产证,有的只有村委会的一个批示,有的只有宅基地证,有的只有建设工程许可证,还有的什么都没有。一般来说,如果说房屋既有宅基地证,又有房产证,而且两个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房产证记载的为准,因为房产证是在房屋建成后才能办理的证件,晚于宅基地证,也更能够反映房屋最后落成的具体面积。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准因为宅基地是只对有享受资格的人才可以用来建房。如果不是那个村的村民,即使出了钱买了宅基地也是不合法的。所以农村房屋拆迁,原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可以要求取得对宅基地的补偿,而出钱买房的人只能取得对房屋的补偿。如果房屋补偿低...
  • 户口不在农村,具有在农村有房屋的情形,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中的房屋补偿。但是无法获得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

  • 对宅基地实施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以计算拆迁补偿数额,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当地实际拆迁政策而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1、 政府角色定位:规范公权力

    征地使农民或被拆迁人的权益失衡,并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问题的根源并非征地行为本身,而是征地的适用范围界定和应用问题。

    政府公共性回归,政府是公共权利机构,具有公共性。在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中出现的政府以暴力方式强行拆迁,使得政府丧失了公共利益代表的性质,激化了社会矛盾,削弱了政府公信力。政府使用暴力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广泛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某种特殊利益。应该区分城市建设活动的不同属性(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采用不同的城市征地拆迁标准。对于经营性建设活动导致的征地拆迁活动,被征地拆迁者不仅应该获得开发商支付的以完全成本计算的全部损失,还应该分享开发的利益。对于公益性建设活动,也应该对征地拆迁的全部损失予以补偿,被征地拆迁者不应该为公共利益损失自己的利益,而应该同时分享城市发展的效益。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活动的制度安排中要充分体现不同属性(公益性...

  •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故该类房屋的买卖受到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的约束。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进行买卖会有风险。鉴于以上种种情形,建议您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审查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仔细考虑,慎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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