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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赔偿多少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7 14:54:05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构成强奸罪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强奸案赔偿多少钱
  • 河 南 省 开 封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开刑初字第04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永良,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七日,汉族,初中辍学,农民,住开封县仇楼乡朱砦村委一组,因涉嫌强奸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七月二十一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起诉[200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良犯强奸罪,于二○○○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金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良到庭参加诉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四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永良到本村焦××家。以给焦××被抓起来的丈夫说情为由,要求同焦××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弄到屋内床上予以强奸。事隔两、三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永良到本村地找到焦...

  • 辽 宁 省 凌 海 市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凌法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举,男,七十二岁,一九二六年三月十四日生,辽宁省凌海市人,汉族,无文化,职业农民,捕前住凌海市松山镇裴单村,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五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被告人郭举犯有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树仁、代理检察员孟祥光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举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举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天下午二时许,在给松山镇南三道壕村村民黄占柱承包地的庄稼施化服时,对施化肥的刘×(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产生强奸之念,让其脱下裤子躺下,将刘×强奸。  被告人郭举对起诉书指控犯...

  •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2)阿刑初字第304号

      被告人韩守超强奸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2002)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十五行括号内刑期起止日期有误,“即自二00二年四月五日起至二00四年四月四日止”。  现更正为,“即自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止”。

    审 判 长 曹德军   审 判 员 柳广玉   代理审判员 王伟臣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宏丽

  • 在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若是当事人想要申请民事赔偿,法官可以根据情况让其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那么伤残赔偿金是否在此范围内呢?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伤残赔偿金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物质损失,不支持死亡及伤残赔偿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2、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个长期困扰刑事审判的突出问题,赔偿范围、标准、数额及兑现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都非常棘手,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对此谈谈认识。

      一、查清事实,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附带民事判决要以犯罪事实为基础,刑事与民事部分要基本统一。如过错问题,刑事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民事部分便可依法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一般不要判被告人全额赔偿。又如共同犯罪案件,民事部分便不能判其中一人全部承担,且共同犯罪人承担份额要与刑事部分主、从犯的认定对应,各共同犯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要注意查明附带民事部分特有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用证据加以证明,在裁判文书中明示。主要查明以下几点:(1)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及其基本情况。(2)原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具体金额,受伤害身体的治疗和恢复以及对家庭的影响等。(3)被告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包括被告人年龄、监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出后法院才会支持,对于赔偿额度较大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法院则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可以要求以下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不包括精神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包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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