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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伤人怎么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7 16:48:28 0人浏览

导读:

入室伤人,导致轻伤以上伤害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另外还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入室伤人怎么赔偿
  • 入室抢劫伤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每个人都希望一生平安,但是在实践中总会出现一些无妄之灾,如走在路上,高空中坠物将他人砸伤,甚至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受害人就会要求赔偿,那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标准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
  • 入室打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规定,要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随着国家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持刀伤人的事件也越来越少,但是还是有不少受害人关心这方面的事情。那么,持刀抢劫伤人怎么索赔?持刀伤人判几年?持刀伤人自首应该怎判刑么?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持刀抢劫伤人怎么索赔

      法定未规定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但规定了赔偿标准,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要由双方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综合确定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细则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持刀伤人判几年

      如果伤者的伤势经过...

  • 持刀入室伤人轻微伤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上述罪的,从重处罚。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所需要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对雇凶伤人者按照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雇凶伤人属于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2009年5月20日23时,王XX驾驶的鄂M/134XX号长安面包车在107国道西乡立交桥上由北往南逆向行驶时,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由余XX驾驶的粤B/Gw9X线号雅阁轿车发生碰撞,车尾与同向跟随其后由陈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陈X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深圳市宝安交警大队认定,王XX、余XX(醉酒驾驶、车籍属XX房地产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陈X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案死者陈X虽属农村户口,但已在深圳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死者生前被抚养人有其女陈XX、其父黄XX,都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系鄂M/134XX号面包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系粤B/GW9Xx号雅阁轿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2009年12月,(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都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赔偿11200元,由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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