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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受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4:33:07 0人浏览

导读:

公交车是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出行工具,乘客从付费乘车开始时公交车就有义务为乘客提供安全有效的出行服务,乘客可以就公交车方任何问题提起投诉,如果公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乘客的安全基本上就很难保证了,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坐公交车受伤赔偿的相关内容。
坐公交车受伤赔偿
  • 正文: 前天我在乘坐某公司汽车时,因司机急刹车,致使我身体失衡跌断大腿,但汽车公司拒绝赔偿医疗费用。我是否可获赔偿?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也属于一种消费行为,根据消法,作为经营者,公汽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如果乘客在乘车时造成伤害,且能证实并非自身的因素造成的,公司汽车公司就应承担责任,给你一定的赔偿。
  •   坐公交的时候相信我们都遇见过司机急刹车或者是突发情况,险些使我们受伤,那要是发生这样的事情谁负责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坐公交车受伤谁承担责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市民张女士乘坐公交车时经过一处塌陷地面,公交车剧烈地颠簸了一下,竟然将坐在座位上的她抛了起来,摔在了车内过道的地板上。受伤的张女士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张女士为胸十二椎骨压缩性骨折。在张女士住院初期,公交车司机和车队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经过反复协商,一个月后张女士从车队得到4.5万元赔偿款。而此时,张女士为治疗摔伤已花费5万多元,这其中不包括家属的护理等相关费用,而后续治疗的费用也没有着落。

      张女士的家人又多次找到车队领导,要求其继续支付张女士的医疗费用。可公交车队却认为,导致张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路面遭到破坏,路管部门没有尽到道路维护义务,因此,路管部门也应对张女士的摔伤付有一定责任。

      媒体从...

  • 乘坐扶梯受伤可以找经营者、管理者或过错方赔偿。如果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00余元。

      2009年8月11日,张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运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但被告公司以司机在事故中无责和原告不能提供车票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车辆系城市交通运营车辆,实行先上车后购票操作方式,因此,在确认杜某已经上车的情况下,杜某未能提供当日车票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而不以被告公司自身有无过错为条件。

  •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有哪些?乘客乘车受伤案件该如何处理?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处理栏目为您提供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有哪些,想知道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尽在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处理栏目。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乘坐扶梯受伤可以找经营者、管理者或过错方赔偿。如果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是赔偿主要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划定司机为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赔偿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公交车突然起步时,车内站立不稳的张先生摔倒在挡风玻璃上并受伤。2005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误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鉴定及今后治疗等费用共计5万元。   2003年4月18日晚7时许,在某公司从事工作的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该车在一车站猛然起步时,因车内乘客拥挤,站在车最后面用手扶着扶手的张先生摔倒在车辆后面的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破碎致使张先生右手腕割伤。事情发生后,张先生先后分别前往三家医院就医,并为此自行负担1.2万余元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公司于同年6月18日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4年3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给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鉴定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公交公司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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