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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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针对“被告人无力赔偿怎么办”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
刑法主张罪责自负的原则,不可实行连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为限,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若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且也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将终止执行,但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偿。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力赔偿,但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其他人代为赔偿,如以下情形:
(一)未成年人犯罪造成损失的,其父母负有赔偿责任;
(二)如果有同案犯或其他人参与犯罪,造成损失,同案犯或参与犯罪的人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违法所得有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于这部分家属负有退赔义务;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
下面我将针对“被告人无力赔偿怎么办”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
刑法主张罪责自负的原则,不可实行连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为限,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若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且也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将终止执行,但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偿。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力赔偿,但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其他人代为赔偿,如以下情形:
(一)未成年人犯罪造成损失的,其父母负有赔偿责任;
(二)如果有同案犯或其他人参与犯罪,造成损失,同案犯或参与犯罪的人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违法所得有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于这部分家属负有退赔义务;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
案例:1999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刘某工作后,按约定到了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负责人却辩称刘某是管理人员,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像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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