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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赔偿比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9 11:07:18 0人浏览

导读:

若是自己的房屋碰上拆迁那真是一件幸运的事,因为房屋一旦拆迁就可以获得高昂的赔偿,但各地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很多人询问房屋拆迁赔偿比例的相关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房屋差价赔偿比例的相关知识。
房屋差价赔偿比例
  • 要求房屋差价赔偿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在我国由于房产价格的变动是处于一个时刻变动的状态的,因此相关的房产交易过程中,房产的购买价格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协商出来的,而对于房屋之后出现了差价该怎么办,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房屋差价赔偿还可以利息赔偿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房屋差价赔偿还可以利息赔偿吗

      目前,关于房屋差价赔偿暂无法律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或者由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

      二、房屋差价损失怎样确定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二)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

  • 合同房屋差价损失计算方式有: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在一般情形下,房屋差价损失与违约金不可以同时获得。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

  •   

    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买受人被迫解除的纠纷时有发生,因为合同的解除,买受人主张赔偿商品房升值部分的损失已成为该类纠纷新的焦点。笔者试就该焦点问题进行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房屋差价应作为损失进行赔偿 最近几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房价上涨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买受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其购房是用于投资还是用于居住,对于房屋的升值都属其必然和当然的期待。所以,房屋的升值就是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一种期待利益。当买卖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买受人取得房屋完全的所有权后,房屋升值的利益与房屋一体均归于买受人所有。此时,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期待利益就直接转化为了买受人的现实利益。但当买受人因开发商的过错而被迫解除合同后,由于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因附着于房屋而存在,因此买受人就无法享有房屋升值的利益,当初买受人订立合...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计算  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从立法上看,我国已经确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并行而非相悖的制度。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只支持部分损失,很少有全部损失都支持的。

      如何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呢?一般在法院都是首先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申请鉴定按照鉴定价格判决。

  • 确定房屋差价损失的方法是:可以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无类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的过户指导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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