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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赔偿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30 10:59:36 0人浏览

导读:

故意杀人被判刑还要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故意杀人赔偿问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故意杀人赔偿问题
  • 有时导致的可能是一种结果,比如有关人员的死亡,但是在定罪量刑方面,我们是会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行为结构来进行处罚的,在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上面就存在差别,接下来就一同来了解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一、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1、两者的定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此处还涉及到一个杀人未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涉及到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显然过失致人死亡和杀人未遂是两起没有关联的案件,所以选择择一重罪处罚。此案件杀人未遂罪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要重,所以判决应该是参照杀人未遂罪来判刑。2...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哈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德志,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98号201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更新乡胡家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春岩,哈尔滨市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0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志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长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

  •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福生,今年46岁,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4日刑满释放。

    2008年7月17日晚,马福生邀请邻居周某到其家中饮酒,饮酒中二人因谈及往事发生争吵,后马福生持酒瓶猛击周某头部数下,致周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次日马福生使用刀、锯将周的尸体肢解,并将碎尸块抛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等地。

    马福生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马福生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马福生的行为是在酗酒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下实施的,请法庭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福生曾因犯罪二次被判刑,但不思悔改,仅因琐事争吵即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毁尸灭迹,犯罪手段凶残,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酗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

  •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故意杀人是属于重罪。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那么是会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的。那么如果是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在我国应该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理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

  • 很多家长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对于孩子的教育,都是采取打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然而,家长并没有意识到,打孩子本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某地区一位父亲,因为儿子偷钱不承认错误,将孩子捆绑床头打骂致死。犯了故意伤害罪,且是最严重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后这位父亲是逃不过法律的追究。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知识。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父亲捆绑床头打骂孩子,不仅给孩子身体上造成了损伤,更给孩子的内心留下了严重的阴影。2、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孩子不打不成器的错误观念深深扎根在落后地区的家长心中,且在周围人看来,打骂孩子是别人的家事。更加让这种违法行为肆意发生。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故意伤害罪。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父亲为了教...
  • 正文: [案情]被告人:付强,20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中专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坚强巷25号4栋5号,无业。2000年3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200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2001年2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付强与王玲(已判处)、陈XX,在金堂县赵镇南滨路一茶馆内玩耍,王玲与被害人李学全等人在杀人时,因“杀人规则”发生争吵。王玲不服,意欲报复,随及邀约被告人付强、陈XX前往赵镇桔园市场曾XX经营的茶馆内拿刀。被告人付强、王玲各持一把西瓜刀与陈XX等人返回南滨路。当李学全、夏X涛、夏X国从茶馆内走出时,被告人付强、王玲提刀冲上去,李学全等人见状慌忙四处躲避,被告人付强、王玲提刀从平安桥向金广路方向追撵李学全、夏X涛,当李学全因体力不支,向左拐入河边绿化带时,王玲继续追撵向前奔跑的夏X涛。被告人付强见李学全拐入绿化带...
  • 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是:故意杀人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过失致人死亡以过失为其心理主观状态;故意杀人罪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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