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损害赔偿> 工人意外坠落赔偿

工人意外坠落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0 14:33:31 0人浏览

导读:

工地工人意外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那么工人意外坠落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人意外坠落赔偿
  • 工地工人意外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苏某原来是由被告一青岛某船舶公司派遣至被告二香港某船务公司“金昌”轮工作的海员,其在该轮修理期间不幸意外坠落遭受重伤。为此,苏某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0余万元。

      工作期间意外坠伤

      据了解,早在2008年3月8日,苏某与被告一青岛某船舶公司签订了一份船员外派协议,苏某依约被派遣至被告二香港某船务公司“金昌”轮工作,职务是二管轮。2008年5月28日,苏某职务被提升为“大管轮”。同年10月24日,该轮停泊在上海长兴岛修理期间,苏某意外从船舶上层甲板坠落至底层,遭受重伤。经鉴定:苏某为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者。

      2009年10月12日,苏某向厦门海事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二被告即青岛某船舶公司和香港某船务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高达220余万元。

      焦点在于法律适用方面

      法庭上,双...

  •     近日,一起跨越安徽与浙江两省之间的纠纷在两地政法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化解。    6月14日,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电焊工陈兆省在无为县二坝镇船舶工业区某造船厂工作期间意外触电身亡。事后,临海市杜桥镇的政法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带领陈兆省亲属一行7人到该造船厂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调解过程中,陈兆省亲属一直坚持要求赔偿80万,而且必须立即兑现,否则停尸不予火化,而造船厂方只同意赔偿30万。    6月17日,司法部门再次召集双方。最终,双方同意赔偿数额为50万元,另外造船厂付给3万丧葬费,共计53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到位。6月18日,陈家领到赔偿款后,随即将死者遗体火化。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伤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最新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最新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由以下五种费用构成: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
  •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工地工作是非常危险的,也容易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那么,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

      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 高空坠物伤人的,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高空坠物顾名思义就是指从高空抛下物品,并且造成了下面人员受伤的情况。相信大家都清楚,高空坠物是很危险的,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人员的死亡。而实践中对高空坠物的处理,也需要先进行高空坠物责任认定。下面了解一下高空坠物责任如何认定。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
  •   余儒文 绘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沈梦雪

      近日上海小区频频出现“人为恶意划车”事件,而除此之外,更是出现了“高空坠物砸车”事件,“凶器”品种繁多,如矿泉水瓶、各种垃圾等,被砸坏爱车的车主往往是又气又无奈,若找不到“行凶者”,所有损失就只能自己吃进。所以越来越多的车主开始依赖保险公司,希望以此来“保护”爱车。

      家住闵行区的蒋小姐曾经就吃过这样的亏。蒋小姐告诉记者,有一次下班回来,在小区的老位子停好车,到第二天早上准备开车上班时却发现爱车遭到了“空袭”一大包生活垃圾正正好好落在车顶上,将车顶表面砸出一点凹坑,还有几个地方有划痕。蒋小姐气愤不已,要求小区保安查出是谁扔的垃圾,但这么多户居民又从哪查起呢?“保安表示,这种事只有靠居民自觉。”无奈之下,蒋小姐先去车辆维修公司了解了维修事宜,据维修工人说,“车顶的维修程序很复杂,要修补车顶被垃圾砸出的凹坑,基本要付出上千元的修理费。如果是被垃圾击...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