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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能否协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08 17:15:49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赔偿诉讼是能调解的。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调解的。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行政赔偿能否协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行政赔偿能否协商
  • 行政赔偿诉讼是能调解的。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调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对于行政赔偿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有时候对于行政赔偿会有人有不服的情况的,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都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对行政赔偿不服的行政复议怎么提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对行政赔偿不服的行政复议怎么提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申请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组织复议,请有关部门的专家或人大代表等重新对你的处罚进行鉴定。二、行政赔偿违法责任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有时候可能会造成行政误罚的情况,也就是罚错了人。这一情况虽然说较为少见但是也确实是会发生,毕竟人非完人,都有失误的时候。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几种。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

  •   行政赔偿的范围及主体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   核心内容: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下文详细分析原则问题,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

  •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仅概念上来看,二者除主体不相同外,其他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不然。要准确认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从以下几方面我们可以进行区别比较。 首先,侵权行为主体和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当然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而在司法赔偿中,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两者在发生的基础上也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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