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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赔偿对方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9 16:49:16 0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处罚的分类中,死刑缓期执行是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的,而死刑缓期执行的意思,就是该罪犯的死刑处罚不会立即对其进行执行了,对其是有着考验期的,那么死刑犯赔偿对方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死刑犯赔偿对方吗
  • 在刑事处罚的分类中,死刑缓期执行是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的,而死刑缓期执行的意思,就是该罪犯的死刑处罚不会立即对其进行执行了,对其是有着考验期的,那么今天一起来看看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实际刑期多久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一、死刑缓期执行什么意思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被判处死缓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1、民愤不是极大的;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
  • 在我国,死刑制度的判罚程序是是非严格的,因为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处罚方式。那么,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流程是什么呢?执行场所以及它的方法是怎么样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一、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流程是什么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
  • 我国执行死刑主要有两种方法:枪决或者注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在生活中对于被最高人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我们称其为死刑犯。那么,死刑犯待遇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死刑犯的被执行人道权是指死刑罪犯被执行死刑应当得到人道的待遇,具体执行死刑的方式、执行死刑的时间、执行死刑的程序、尸体的处理等方面的体现。

      1、执行死刑的方式要简单化,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在中世纪以前,死刑执行方式多样而严厉。在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死刑的执行也以严酷而著称。这是和当时的刑罚报应思想一脉相承的。

      2、执行的时间要合理在我国,死刑执行不是在判决之日,而是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内执行。

      3、执行死刑要公开,但不要示众将执行死刑公布于众,主要是让人们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加强死刑的一般预防效果,如果将执行的死刑的恐怖场面示众,则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执行不人道...

  • 在我国,死刑制度的判罚程序是是非严格的,因为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处罚方式。那么,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流程是什么呢?执行场所以及它的方法是怎么样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一、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流程是什么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
  • (一)停止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二)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   核心内容:对于我国利用死刑犯进行器官移植的问题,随着近期大型贩卖肾器官的团伙被侦破,这一问题又重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死刑犯器官移植涉及人权、司法制度和监管等问题,对死刑犯器官移植应该像正常人一样采取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对此,我国还需要在立法、监管、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死刑犯器官移植的问题  1、死刑犯的器官捐献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

      死刑犯实行枪决时还在使用文明的方法,而且在世界范围来看,为了保障人权,废除死刑已经是大流,更不用说擅自摘取死刑犯的器官,那将大众认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2、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

      死囚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他们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完全剥夺,尤其在处置他们被处决后自己身体的利用上。即使在器官捐献的问题上,他们仍然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但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这种权利难以真正行使。  3、因捐献者书面同意和死刑复核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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