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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由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1:11:41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交通肇事者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害人请求交通肇事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停运损失由谁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停运损失由谁赔偿
  • 哈市读者彭先生承包了某运输公司的一台大货车,今年4月份与另一辆运输汽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彭先生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修复费用和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但对方只答应赔修车费用,说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赔偿无法律依据,彭先生想知道这种说法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运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彭先生可以直接与肇事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交通肇事者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害人请求交通肇事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予赔偿的,依法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方式是: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与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符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问:我经营的汽车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损坏,修了近一个月,才交回给我使用。因此中断的原运输合同,又过了半个月才恢复,导致我失去了一个半月的经营收入。在调解赔偿问题时,对方以交通事故仅赔偿财产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停运损失。请问: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对你所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公布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停运损失的前提是“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修复期间”是指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交付使用之日止。除此之外的“停运损失” 就不属赔偿范围。

     最...

  • 交通事故后车辆停运损失,由侵权人进行赔偿。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误工费的赔偿,是可以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员工造成公司损失是否要赔偿

     小周是哈尔滨市一家移动运营商某营业厅的员工,近日她正为一个工作上的失误苦恼不已。前几天,一位来缴费的顾客要求缴纳20元的费用,可小周因听错只给办理了十元的缴费手续。后这位消费者与小周发生了争吵,并向客户中心投诉了小周的服务。      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该营业厅罚款5000元的处理。营业厅老板非常气愤,他严厉地批评了小周,并告诉她5000元罚款全部由小周来支付,支付方法是每个月将小周的工资全部扣下,直到扣满5000元为止。小周是外地来哈务工人员,每个月工资900元,她完全靠这些工资生活,如果没有了工资根本无法生活。她与老板商量,能不能一次扣两百块,这样她能够勉强维持生活。可营业厅老板不同意,坚持要扣掉她全部的工资。小周这下犯了难,5000元的罚款要扣掉她近半年的工资,这期间,她如何生活。      哈尔...

  • 停运损失是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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