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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425400) 蒋成柳
最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认为因公醉酒伤亡属于工伤,引起轩然大波,批评声不绝于耳,甚至一些重量级的人物也闪亮登场。但是,处于压倒性的情绪化批评显然都放在反对公款吃喝、反对醉酒上。更有甚者,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强硬拉到《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甚至牵扯至烈士的评定,这完全是两回事。从源头上消灭醉酒陋习可以理解,但是假若单位领导令你陪酒、代酒,你敢明目张胆地拒绝吗?因公醉酒伤亡,后果自负?
大众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笔者第一印象也认为此举会助长醉酒歪风,于劳动者不利,于社会不公,于国家不安。但是,这不止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抛开情绪杂念,静读法律法规后,笔者认为因公醉酒伤亡认定为工伤是正确适宜的。大众之所以误读高院法官的解释,系潜意识认为工伤待遇必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事实并非如此,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交通事故与非因公死亡 案情介绍:“真是感谢人民法院,现在的政策还真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没想到这么快就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日前,死者李某的亲属接到山东省宁津县法院的判决书时激动的流下了眼泪。
死者李某生前是某塑胶制品公司的工人,公司未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无法认定,责任不明,未做出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认定。死者李某的丈夫孩子和父母在无法通过交通事故处理获得赔偿,又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塑胶制品公司按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关费用。
2008年5月,山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由塑胶制品公司给付诸申诉人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6000元,并且塑胶制品公司自2007年1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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