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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现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09 16:15:28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已成为衡量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行政赔偿作为行政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它确定的好坏程度,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及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行政赔偿责任现状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行政赔偿责任现状
  •   [案例]

      2000年9月2日晚,刘某在县电影院前游逛时,被告某公安局下属城关派出所巡逻队员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因刘某身上携带有他人工作证并夹有现金,遂将其带至派出所,经所长批准后,对其继续盘问。约30分钟后,发现其精神欠正常。次日早晨,在被告工作人员将刘某带入隔壁另一个房间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刘某趁人不备从二楼跳下,致使腰部扭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案发前,被告曾有精神不正常的行为。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是否应负行政赔偿责任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1.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盘问人留置期间,应当注意安全、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即公安机关有合理注意的义务。本案被告工作人员在发现原告精神欠正常后,以及在将原告带至另一个房间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件的发生...

  • 【摘 要】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已成为衡量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行政赔偿作为行政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它确定的好坏程度,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及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实践中,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时也显现出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主要从行政赔偿责任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上分析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而提出我国当前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缺失,从而科学的提出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确定的有效途径。希望对我国法院在认定具体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正确的区分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有所助益。全文共11668字。 【关键词】 行政赔偿 责任 确定 途径 一、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即是我国的国家赔偿,也称为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制度...
  •   2008年6月17日9时22分,县移动公司职工张某向县公安局报案:周某盗窃我的一辆浙江QJ100-C型,发动机号码8086150,车架号码9874972,牌照为川Q226632号价值650元二轮黑色女式摩托车。现正在县城国立中学下面修摩托车铺内整修。县公安局110立即派出干警陈、冯、罗某同报案人一道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初步进行现场查看了解和分析后,怀疑持车人周某涉嫌盗窃摩托车。周某当场口头申辩摩托车是自己购买的旧车,协议和发票在家里。三位干警未作仔细查问和收集证据,即将摩托车扣押。同时,口头传唤周某到公安局协助调查,周某不予配合,民警陈、冯、罗三人前去扭住周某手臂欲进行强制传询至公安局。周某不予配合,情绪激动,则用劲与其扭动,致左上臂骨破裂,倒躺在地呻吟不止。  尔后周某被送往县中医院经医师检查系“左肱骨骨折,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475天,于2005年10月31日,经司法鉴定为“因外...
  •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有时候可能会造成行政误罚的情况,也就是罚错了人。这一情况虽然说较为少见但是也确实是会发生,毕竟人非完人,都有失误的时候。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几种。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

  •   摘要:尽管各国关于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仍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基本要件。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特征,请看下文。

      一、行政侵权的主体特征(一)国外侵权主体的范围及特征

      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均将“政府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侵权行为的第一要件,即只有政府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他人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行政机关”的理解是有较大差异的。

      奥地利国家赔偿法将侵权主体界定在“联邦、各邦、县市(区)乡镇及其他公法上团体及社会保险机构”,简称“官署”范围内。凡是以这些官署的成员执行法令故意或过失违法侵害他人的财产、人格权时,依民法规定由官署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有官署成员,系指依职权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所有执行法...

  •   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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