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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退婚礼金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1:28:08 0人浏览

导读:

订婚是在男女正式结婚之前,这个有可能是地方的习俗,也是对于这一段婚姻的重视,在订婚时一方会给另一方礼金,但是在正式结婚之前,另一方悔婚,不想结婚的话,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男方退婚礼金赔偿的相关知识。
男方退婚礼金赔偿
  •   订婚是在男女正式结婚之前,这个有可能是地方的习俗,也是对于这一段婚姻的重视,在订婚时一方会给另一方礼金,但是在正式结婚之前,另一方悔婚,不想结婚的话,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订婚时候的礼金还需要退还吗?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订婚后悔婚礼金是否退还。

      一、订婚后悔婚礼金是否退还

      应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
  •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杨清坚,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原告):周宝妹,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反诉原告):周文皮,男,49岁,被告周宝妹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杨清坚因与周宝妹、周文皮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宝妹、周文皮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礼金及摩托车都是原告赠送给被告的,礼金已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方面花费了近18万元。周宝妹和杨清坚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只是由于原告家人拖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导致没有领取结婚证。故是原告方毁约,被告不负有返还礼金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周宝妹的名誉精神...
  • 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过程中,男方若是想要取女方为妻子,在这之前必须要向女方家下一定的礼金。当然了有时候也会因此产生一些矛盾。那么,订婚礼金退还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一、订婚礼金退还起诉状范文原告: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X族,XX省XX市县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被告: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X族,XX省XX市县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被告: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X族,XX省XX市县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诉讼请求1、判令X被告返还彩礼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X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XX被告于XX年8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XX年XX...
  • 未办理婚礼,符合法定退还彩礼情形的是可以退还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核心提示: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礼金方式,那么彩礼能返还吗?返还彩礼要满足什么条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接下来由法律经验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彩礼返还的原则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来看,彩礼的能否返还要遵循以下如下原则: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司法解释二中的“生活困难”怎么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
  •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杨清坚,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原告):周宝妹,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反诉原告):周文皮,男,49岁,被告周宝妹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杨清坚因与周宝妹、周文皮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宝妹、周文皮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礼金及摩托车都是原告赠送给被告的,礼金已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方面花费了近18万元。周宝妹和杨清坚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只是由于原告家人拖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导致没有领取结婚证。故是原告方毁约,被告不负有返还礼金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周宝妹的名誉精神...
  •   在婚姻“快餐”的社会大背景下,许多年轻男女随意分合,即使是在议婚阶段也常出现悔婚现象。那么新娘在婚礼前悔婚,之前付出去的彩礼该怎么办?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广安市广安区兴平镇34岁男子曹兴华(化名)准备筹办婚礼,不料新娘在婚礼当天忽然悔婚失踪。一同失踪的还有3.7万元彩礼钱。多次寻找新婚妻子继续维护婚姻关系无果,无奈之下,他求助到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6月初,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曹兴华领回了3.5万元彩礼钱。

      法律解读:

      一、结婚彩礼钱如何认定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结婚彩礼钱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结婚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

  • 给付彩礼后同居,未登记结婚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离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离婚返还彩礼钱的规定,可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结合当地风俗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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