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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赔偿赔给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4 16:18:31 0人浏览

导读:

小编相信大家都知道,每个人都有行动的自由,即使犯了错,追究责任时,也一定要考虑这个人是不是有过错。但是,还有某些情况是无过错责任的。针对无责任赔偿赔给谁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无责任赔偿赔给谁
  •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企业作出决定之月前该职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小编相信大家都知道,每个人都有行动的自由,即使犯了错,追究责任时,也一定要考虑这个人是不是有过错。但是,还有某些情况是无过错责任的。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无过错责任赔偿的赔偿比例”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 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

  •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大部分的行为都属于经济民事行为。当然也可能对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害,这时候就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具体的原则。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性质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性质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种惩罚件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合同责任,它具有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惩罚不法经营者,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告...

  •   缔约过失责任是现代社会一个十分严重的责任类型的,对于这种责任一旦发生就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怎么进行这个赔偿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

  • 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认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虽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权方面而言其侵权构成要件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及过错这几个方面来审查。下面分别说明: 一、损害后果:就医者具有身体的损害、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后果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不仅是关系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大小也是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民法在因果关系上以前一直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而目前正在逐步引进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如果说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如果...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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