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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10:18:47 0人浏览

导读: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出现中止事由的,时效中止。那么赔偿请求人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赔偿请求人是什么
  •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出现中止事由的,时效中止。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正文: 赔偿请求人郑某,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原系草埠湖管理区二分场干部,住草埠湖镇头山盘山路。 赔偿义务机关当阳市人民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郑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7月20日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00年7月28日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0年9月11 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草埠湖法庭对郑某取保候审并释放。郑某被限制人身自由53天。2003年9月9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当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郑某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3)宜刑终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当阳市人...
  •   核心导语:关于国家赔偿中,关于赔偿请求人在时间上有限制的问题吗?主要的限制问题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按照法规上的赔偿,时效的两年外还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下文将会一一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项制度“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设定对权利或义务主体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权利或义务主体尽快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时效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取得时效一般指取得领土占有权或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消灭时效,亦称诉讼时效,指权利所有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一定时间后,该权利归于灭失的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即为消灭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32...

  • 赔偿请求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限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出现中止事由的,时效中止。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核心提示:申请国家赔偿需要什么条件?条件包括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需要具备的条件。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出现中止事由的,时效中止。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行政赔偿请求人,指的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到权益损失、并且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一般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赔偿请求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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